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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颁布,农民将是真正的受益者!
2017-12-20 15:37 |
发布者:信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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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踏上了外出打工的征程。客观上讲,农民外出农村的土地闲置下来,不仅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而且给留守农村的父母造成负担!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踏上了外出打工的征程。客观上讲,农民外出农村的土地闲置下来,不仅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而且给留守农村的父母造成负担!
多年以来,在农村一直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土地使用,因此农村的土地都分散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手中。农民自己流转中因为产权不稳定或没有相关的政策确定也造成了不少的问题。
12月17日,国家农业部发布消息称: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继续扩大,试点县将增加到300个。同时,再选择50个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市和个别省份开展整省整市试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扩大改革覆盖面,力争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改革。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清理财产、核定资金)这次是最全面,最大规模的,中央对这项工作有明确的要求,清产核资从今年开始,到2019年底要基本完成。
二、扩大改革试点范围。不仅是试点从129个县增加到300个,还要选择出来基础较好的地市和个别省开展整省整市试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扩大改革覆盖面,力争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改革。
三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探索集体经济发展路径,这也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本次《意见》的颁布对农民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农民能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吗? 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权利很多,最重要的权利有两个方面: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一、财产权利 农民的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这项改革将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尤其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
二、民主权利 农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在这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
就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保障农民的选择权 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涉及成员权利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是干部决定,是农民自己决定。
2、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不论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还是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总的来说,要真正让农民成为这项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转载自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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